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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装备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体的名称是贵州省教育装备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Guizhou Educational Equip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 GZEE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贵州省内生产、经营、管理、研究教育装备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人员自愿组成的联合性、行业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团体的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面向全省教育装备行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以服务为宗旨,为政府和社会服务,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为全省教育装备行业服务。在主管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在行业管理上发挥指导作用。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全省教育装备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东路162号贵州省教育厅405室。邮编:550081  联系电话:0851-85811973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七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领导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本行业的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研究行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为教育行政部门编制本行业的长远发展规划及近期实施计划提供依据;

(二) 促进本行业产品质量的提高,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的信息,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咨询,协助相关行政部门做好前期工作;

(三) 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技术咨询,促进各会员单位的技术开发和技术引进工作;

(四) 交流本行业的相关信息,进行市场调查预测,编辑出版本协会刊物。促进本行业的发展;

(五) 经相关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举办本行业的全省性展览、展销会,开拓教育装备的发展空间,促进本行业的改革;

(六) 经相关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七) 组织本行业的职工培训和推进人才交流;

(八) 拟定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

(九) 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十) 承办贵州省教育厅和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有关事项。

     会员

十二 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提出书面申请;

(三) 贵州省境内具有法人资格从事教育装备生产、经营、管理、科研和教学的企事业单位、团体;

(四) 愿意为本行业的发展做贡献;

  (五) 积极支持本协会的活动,热心教育装备事业,在理论或实践方面有较大成绩的个人,完成入会程序,可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十四条 入会程序:

  (一)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提出书面申请;

  (二) 经初审,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自动退会或除名的会员由秘书处在相关媒体上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二十 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 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二) 制定和修改协会的章程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四)推荐和选举名誉会长;

(五)决定成立“中国共产党贵州省教育装备行业协会党支部”

(六)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 决定终止事宜;

(十)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和行业规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贵州省有关部门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二节 理事会

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 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爱本协会的工作,熟悉本协会的状况。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爱本协会的工作,熟悉本协会的状况;

(八) 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有关部门审查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名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有关部门审查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负责人从理事会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且设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30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九 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得由会长(理事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审批协会财务预决算以及协会重大项目的经费开支;

(五) 决定协会重要事项及重要岗位专职人员的使用。

第三十二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会费;

  (二) 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经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八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贵州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贵州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7年 6月 8 日第 一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贵州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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